2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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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

在ITMedia看到的文章

http://www.itmedia.co.jp/news/articles/0603/27/news075.html

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Lawrence Lessig的演講

演講的主題是Internet時代的著作權反省



演講開頭放了一隻網路上流傳相當廣的影片

內容是美國總統布希和英國首相布萊爾的深情對唱....

想也知道,這就是伴隨著網際網路一起誕生的自製惡搞影片



像這樣的作品往往充滿了創意,和令人會心一笑的幽默

但很不幸的是,這樣的作品也往往是違反現有著作權法規的



「如此長久下去,創作表現的自由將會受到扼殺」Lessig教授如是說



比起過去的「類比時代」,進入「數位時代」以後生活反而便的更不自由了

以前的書,買來以後要看幾遍都可以,愛怎麼借人都可以,要拿來當枕頭也可以

一旦花錢買進來以後,愛怎麼使用都是隨自己高興

錄音帶也是這樣、黑膠唱片也是這樣



數位時代的產品就不是這樣了

隨處可見的數位版權管理機制(DRM - Digital Right Managment)

電子書只能看幾次就不能再看、從i-Tune下載到iPod的音樂不可以移到別的Player上聽

「消費者不能自己決定文化財的使用方式,使用方式受到販賣方的嚴格限制」

如此一來,文化的散佈與發展受到少數人的控制

文化財變成只能拿來消費的一項商品

著作權反而箝制了創作的自由

「現行的著作權法案正在一條很危險的路上跑」Lessig提出警告



但是,著作權法也並非完全就不對

毫無著作權管制也有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問題

現行商業機制崩潰、不再有可供消費的著作....等等問題都有可能發生

抄襲、盜版、分享將會全數進入模糊地帶無法分辨



舉例來說,付費授權機制就是一項很常使用的方法

想要翻唱外國某位歌手的作品,就付出一定金額的權利金然後就能夠翻唱

想要在國內播放國外某公司製作的動畫、電影

付錢給他就可以取得完整的播映權



然而在網路上隨處可見的「剪接式二次創作品」又是一個特殊案例了

許多這類重新剪接的影片或音樂大概都只有短短幾分鐘

但是如果要合法的將這個Remix過的作品做散佈,需支付的權利金卻可能是天價

「花費218美元的成本所製作的Remix音樂作品,和對方談判權利金,對方竟然要求40萬!」

「律師們怎麼能建構出如此奇妙的一個世界?」Lessig如是說



Lessig強調,原創者的著作權當然是絕對要保護的

但是現行的著作權法令會造成一般人在進行二次創作時需要一個一個去和對方談授權

「為了創造新的文化,幾十萬個人都將開始需要聘請律師!這是多麼困擾的一件事?」

然而要修改著作權法也是一件大工程,像共產國家所主張的大幅放寬到幾乎沒有也不是合理的作法



因此,Lessig教授在此倡導「Creative Commons」這樣的概念

由創作者自行決定自己作品的授權方式

而不是遵行現有「嚴格到不行」的著作權法



「這樣的作法至少可以解決掉許多二次創作品的版權問題」Lessig教授如是說



相關連結:

Creative Commons推廣組織





看完以後,老實說我還是沒搞懂Lessig教授的重點



現行網路上常見的二次創作品

固然有許多是Base在別人的二次創作物上

但是更多會產生問題的,是拿既存的影像創作來剪接修改

比方說,把G Gundam和北斗神拳的動畫片段剪接在一起

如果Bandai和Sunrise一開始就主張「不可修改、二次散佈」

類似這樣的作品就仍然是違法的

但是這樣的二次創作物之讚之有趣,看過的人無一不稱讚

那不又是一個矛盾?



創意的發想、歡樂的散佈,卻也同時觸犯了法律的邊界

雖然因為沒有進行商業販賣,原創者應該不至於提出告訴

但這是墊基在原創公司願意默認(而且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種作品的存在

同人誌的創作亦是在這樣模糊的範圍裡

比方說,平平都是畫皮卡丘的同人誌

北斗神全Parody的方式就沒聽說出過事

畫成H誌就被任天堂告到無法翻身........







著作權的問題,在接下來的十年應該都會是熱門話題吧

有太多的細節需要律師們花時間思考、去認識現在世界怎麼運作的

只能說....律師們!好好工作吧~

(那些律師不好好當跑去當政務官或△O首長的....就不敢對他們抱期望了....)













2 コメント:

匿名 提到...

沒錯,『God damned lawyer』 XD

匿名 提到...

這的確是很微妙的問題阿....

值得研究值得研究~



看到那個40萬

『God damned lawyer』三個字不由自主的浮出腦袋....X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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